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对《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二十四条。
2.删去第二十五条。
3.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
(五)不得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从事教练;
(六)不得酒后教学;
(七)不得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4.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项。
5.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第五项中的“学员档案”,删去第六项。
6.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三)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五)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六)酒后教学的;
(七)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7.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教育。”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