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号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