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区人大根据上级人大的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存三大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偏差。《行政诉讼法》修正后,规定“被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但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片面认为不出庭也“不违法”,把例外当作原则,认识上存在偏差,同时主观上存在惰性,仅安排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出庭。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法律意义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缺乏正确了解,习惯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和强势地位,对“上公堂”、“当被告”存有抵触心理,担心万一败诉会丢面子、要被追责。
二、应诉能力需提升。从整体上看,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常态,但多数出庭负责人出庭不出声,还是存在立姿态、走过场的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走上管理岗位后,大多不再参与具体个案的办理,而负责人本身也欠缺较强的法律专业能力、出庭应诉能力和临场应对经验,因而不愿意出庭应诉。据了解,近年来负责人能够既出庭又发声的主要有公安富阳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其他单位仍以单位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为主,负责人出庭基本一言不发,应诉效果不明显。
三、相应机制待完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相应工作规则修订没有及时跟进,造成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迫切需要制定符合富阳实际的工作规则。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整个考核体系中占比较低,部门依法行政考核项为3分,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为1分,而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法治政府考核中占比也不高,考核的正向引导和反向倒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工作衔接不到位,诉讼个案从答辩、开庭准备到出庭应诉,时间跨度较大、耗费精力也多,负责人了解案情、准备答辩、参加庭审等多个环节需要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