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要求,近日,临安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杭州市临安区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根据临安撤市设区的情况,将《办法》中关于临安“市”的表述均改成“区”。二是根据十九大报告、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和宪法修正案有关奋斗目标表述的新变化,与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相一致,将宪法宣誓誓词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三是根据我区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四是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将区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纳入宪法宣誓范围,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
临安区自2016年3月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以来,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先后组织各级国家工作人员1200余人次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在临安区得到了有效落实。本次对《办法》的修订,是临安区人大在宪法宣誓制度上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后作出的新规范,有助于更好地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