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号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7月1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